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发布者:蒋东翰发布时间:2023-08-04浏览次数:195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是为‘两弹一星’事业而创办的一所大学。学校1958年由中国科学院创建于北京,1970年迁至安徽省合肥市,是一所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兼有医学、管理和特色人文的理工科大学。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传承发扬抗大精神、‘两弹一星’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心怀‘国之大者’,坚持‘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学方针,坚持‘红专并进、理实交融’的校训精神,坚持‘科教报国、追求卓越’的初心使命,坚持‘民主办学、学术优先’的治学理念,坚持‘潜心立德树人、执着攻关创新’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建设质量优异、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简称中国科大或中科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USTC。”

三、将第三条的“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修改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由国家举办,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注重内涵式发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中国科学院按照‘全院办校、所系结合’的办学方针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领导和支持学校建成世界一流大学,保障学校基本建设经费和基本办学经费的来源,支持直属研究机构与学校开展科教融合。

 “学校是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科教资源优势,形成大学与国家科研机构紧密结合的办学模式。”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九、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力支持学校建设发展,为学校提供良好办学环境,支持学校发挥科技与人才优势,促进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有关非学历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培养目标、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依法依规招收录取学生。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潜心立德树人,秉承英才教育理念,提倡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引导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培养‘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持续打造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模式,致力于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未来发展所需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执着攻关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全面融入国家创新体系,积极建设科研平台,推进重大科技和科教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健全科研质量保障体系,营造健康的学术生态,打造支撑国家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战略科技力量。”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健全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多元化评价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充分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是由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和学校建设发展的参与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十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支持和帮助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十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章程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删去第十六条。

二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学校接受留学生教育、非学历教育等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二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二十二、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聘用教职工。”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性质、职责,分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依据聘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和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师队伍学术荣誉体系,建立与发展水平和特点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学普及、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九)就岗位聘用、薪酬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本章程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职责,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师德规范、学术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本校”修改为“学校”。

二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架构,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校党委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建设引领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抓基层强基础。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常委到会。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为通过。”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

三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学校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纪委同级监督职责,代表国家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

三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三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

 “校长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校长工作会议按照校长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召开,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科学技术协会、欧美同学会、教职工社团、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经校长工作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对与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相关的聘用组织的学术标准及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审议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等与学术相关的事项进行学术水平评价。

 “(五)对学校制订的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根据相关单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果作出学术判断。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经学术委员会1/2以上成员联名提议,可要求校长或副校长就学校专项工作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说明。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中对涉及本条(一)至(六)款内容的决策可以要求学校就相关内容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组。”

三十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学术机构,成员由学校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经校长工作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动态调整工作。

 “(三)审定各类学位授予标准。

 “(四)审定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决议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八)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九)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校根据学科和机构设置需要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成员由师德师风优良、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经校长工作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教学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定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审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和教学岗位设置原则。

 “(四)审议学校教学制度和教材管理制度。

 “(五)组织学校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督。

 “(六)制定各类教学奖励的实施规则。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有关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有关法规确定的或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负责人等组成。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须有代表总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决议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常设机构和主席团。

 “(四)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四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其中的“报校长工作会议审批”修改为“报学校审批”。

四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在原条文后增加一款:“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相关学科方向设置学部,学部按照学校整体部署统筹协调所属机构融合发展,各学部的具体管理由另行制定的工作办法规定。”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少年班学院,以1978年创建的‘少年班’为基础,持续发挥高等教育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创新并完善英才选拔和培养模式。”

四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培养方案,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二)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在学校的部署下,实施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服务工作。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定、拨付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固定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委会会议(含党总支会议,下同)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四十八、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学院院长或执行院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教学单元、研究机构以及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由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两个会议制度,按照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两个议事规则召开会议。有关本单位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十、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各委员会作为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决策及相关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师选聘晋升、科学研究,学位与研究生管理,教育教学等中的作用。”

五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院省部级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设立校属研究机构。”

五十二、增加一章“第六章 科教融合”,包括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学校在中国科学院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与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开展‘所系结合、科教融合’。 ”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学校与科教融合机构共同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在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上,合作开展共建科教融合学院、所系结合研究生培养基地、科技英才班等工作。”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学校坚持深化科教融合协同育人,为科教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提供全面支持。在科教融合机构中遴选、聘请学术水平高的科研人员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带领年轻教师提升学术水平,并根据学校规定享有相关权利。相关学生培养由学校与科教融合机构共同承担。”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校与科教融合机构共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参与平台建设,共享科研成果。”

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聘任科教融合机构等单位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学院院长或系主任(包含非科教融合学院和系)。”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积极探索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开展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创新融合育人模式。”

五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学校可依法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六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面向国家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积极利用海内外优质资源,开展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六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对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学校可依法依规授予‘名誉校友’称谓。”

六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校友总会”均修改为“校友会”。

六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以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六十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六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事项等进行审计。”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优先满足师生员工教育、医疗卫生等需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六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其中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制定的”修改为“学校制定的”。

六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工作会议讨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会议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中国科学院批复后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七十、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其中的“学校党委会”修改为“校党委”。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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